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、封闭的围挡。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(一)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制作。围挡下方应设置30cm高、24cm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,防止淤泥、污水溢出围挡外流。围挡必须稳固、安全、整洁、美观,粉刷天然色等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,表面要有宣传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企业精神、文化的宣传标语。(二)城镇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、机场、车站、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.5米,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.8米。(三)距离学校、医院、住宅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,应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。(四)市政工程、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,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,采取封闭施工。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,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,并在工程显要处采取隔离措施。(五)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、器具等,以及用围挡做挡土、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。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金属大门。(一)大门宽度不小于7米,门头高度不小于4.2米,并符合消防要求。大门不得透视,门扇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,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。...